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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未成年人保护法拟修改:不再保留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划入妇儿工委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发布日期:[2024/4/2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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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4月23日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调整至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

 

 

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优化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明确其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划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不再保留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此,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2021年4月,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国务院妇儿工委的前身是1990年2月成立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1993年8月更改为现名。国务院妇儿工委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其组成单位由国务院批准,目前有37个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